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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环境保护局政务服务窗口2017年10月1日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30日  来源:宣威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20176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101日起施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2017101日起,宣威市环境保护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如需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待正式发布的通知后,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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