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富力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032221000010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时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陆良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在2017年6月21日和6月23日的现场检查中发现陆良富力纸业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将废水通过暗沟排出到外环境流入农田灌溉沟渠中,造成两公里的沟渠中都有废水的存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及照像取证,并对相关责任人做了询问记录,陆良县环境监测人员对排出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为cod严重超标(数值为2073mg/l),另外在检查中发现陆良富力纸业有限公司污水管道出口没有伸入污水收集池中,而是放在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墙角,以上事实,有陆良县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陆良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像(照片)以及陆良县环境监测站(陆环监字[2017]92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陆环处告〔2017〕07号)送达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7月10日,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接受处罚;陆良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决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合议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2. 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
户 名 陆良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24-04920104000015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bet网上平台或者向陆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陆良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