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师环责改字〔2017〕27号)
阮树安: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镇小树村21号
阮树安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彩云镇小矣则村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投产严重污染环境的废轮胎土法炼油项目。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20日形成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17年11月20日现场照片2份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局,如你逾期不整改,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bet网上平台或者师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师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