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师环责改字〔2017〕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师宗县路通废品收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3ma6ky87y6w
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峰岭村委会矣宜村
经营者:上官福路
师宗县路通废品收购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店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峰岭村委会矣宜村建设的废品收购加工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21日形成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17年11月21日现场照片2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站立即停止废品收购加工项目建设。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站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局,如你站逾期不整改,我局将依法对你站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bet网上平台或者师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师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师宗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