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环罚字[2017]11号
曲靖怀远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ma6k31u7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盛怀春
地址:马龙县通泉街道小桥河西路(马龙客运站4号)
你公司“违法建设项目”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在鸡头村街道廖家田社区建成机动车培训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建成投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你公司以上事实,有现场环境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日以马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2017年12月5日曲靖怀远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提出申辩、听证申请。2017年12月2日经局案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责令曲靖怀远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罚款壹万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曲靖怀远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曲靖怀远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bet网上平台或者马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5日
(马龙县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