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环罚〔2017〕11号
云南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312243580
地址:沾益区花山街道天生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云
我局于2017 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沾环罚〔2017〕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沾益支行 户名: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24980104001286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沾益区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沾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