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环罚〔2017〕15号
陆良县召夸镇康源生猪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322600299239
地址:陆良县召夸镇下赛村
法定代表人:孙玉仙
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养殖废水渗漏出猪场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陆环罚告〔2017〕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
户名:陆良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4-04920104000015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bet网上平台或者向陆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陆良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6日